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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认a、b和b1都有明确对应的相关人,c=?
      “这是要解方程式吗?”
      “嗯,三元两次。”
      讨论群五六三七四三六七五
      “那就解吧。”
      物证里的信息,这位出现在当天案发现场的未知c,是谁?是罪犯同伙?如果是,他们必需尽快勾勒出画像,继续追捕,不能让罪犯继续流窜四处犯案,但这个假设立不成立,现场如果有罪犯同伙,胡女士如果有任何激烈反抗,也许已经没有机会还能坐在医院里,协助刑斌们做笔录了;如果不是同伙,能会是谁?这个被受害人无视存在的未知c,总不能是吃瓜群众吧。原本这一切,在计划中可以由嫌犯来坦露,偏偏就意外的命赴黄泉。
      刚子从另一个侧面叙述他的分析:胡女士笔录口供肯定有所隐瞒,至于她要隐瞒什么,基于什么目的隐瞒,尚未得知。她的求救电话拨打的时间点是不合理的。胡女士受伤,失血,手机就在床头,她没有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求援,按照现场跑步测试时间计算,她是在嫌犯夺门而出大约10分钟后,才拨打电话;在房间里打斗,嫌犯逃窜后,却拿着手机到厅里拨打电话,虽然就是十步距离,但比较难理解这种行为,除非受害人淡定异常,若是再能多出几分钟,都可以烧壶水泡茶了;房间有搏斗痕迹,除了床上用品,家具并不凌乱,床头衣帽架都没倒,激烈度比较低,既然如此,受害人完全可以在嫌犯离开后,第一时间拨打电话,但并没这么做。
      “慌张、惊惧、短暂丧失行为和思考能力”这种可能性不排除。
      其实还有从常理和逻辑上都意外的,根据协查通报结果,嫌犯身高174cm并不算高,但体重接近90公斤,从通报结果上看嫌犯体型,相当壮硕,身高、体型、绝对力量三个因素来考虑,嫌犯要控制受害人,不会有任何悬念,基本上可以秒掉,而且,嫌犯持械,普通人面对刀具心里发怵才是常理,无论男女第一选择大概率是放弃抵抗,但胡女士没放弃;入室行窃惊醒事主,亮出凶器,目的通常只为恐吓当事人并将其制服,除非当事人激烈反抗的程度,让凶徒觉得无法短时间解决,响动太大会产生惊动,于是选择逃窜,而胡女士显然不具备这样的反抗能力。在这个分析点上,刑斌相当认同马玉的讲解。
      刑斌接刚子话茬继续补充:“从现场物证,以及我们对案发现场周边治安监控、罪犯和胡女士身体属性对比分析,现场一定还有第三个人。”
      他们俩在有一点思路是完全相同的:正因为现场存在未知c,罪犯的凶器并不能吓住胡女士,也因为未知c的存在,让罪犯无心恋战选择了逃窜。
      “了解了解”寻队点点头。
      “湖滨这案子,胡女士是受害人不是嫌疑人,这是其一;案件凶嫌或确切的说是罪犯就一个人,受害人口供已经确认,嫌犯已经死亡,但并没死在现场,是在街上斗殴被人打死的,他的死和受害人没有一毛钱的关系,这是其二;现场的未知c即便真的成立,且不论他是在现场吃瓜还是修水龙头,胡女士的伤和罪犯的死都于他无关,这是其三。我们以什么理由去调查受害人,你希望检院公诉谁,不用太堂皇的理由,听起来觉得顺理成章就好,就像口渴了要喝水肚子饿了要吃饭一样,想出来给我一个,局头问起来我也好圆。”
      寻队略一思考,“她社会关系有什么情况,我想你们已经去做过了解,有可堪疑虑的地方吗。”
      塔读小

第七章[2/2页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