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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2020年12月30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五部门以“公通字〔2020〕13号”文联合发布“关于印发《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”,对中国人民警察警旗的式样规格、授予、请领、制作和保管以及警旗管理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范和要求[5]:
一、总则
1、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,是人民警察荣誉、责任和使命的象征,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。
2、人民警察应当树立警旗意识,尊重和爱护警旗,维护警旗尊严。
3、警旗由公安部制定标准,统一监制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共同负责警旗管理工作。
4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,负责警旗授予、请领、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;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、发放、回收处理等事项;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、保管等事项[5]。
二、授予请领
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,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。
授旗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宣布授旗仪式开始;
(二)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;
(三)宣读授旗决定;
(四)授予警旗;
(五)授旗人讲话;
(六)受旗单位民警集体宣誓;
(七)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;
(八)宣布授旗仪式结束。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警旗的授予范围和请领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自行规定[5]。
三、法律责任
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、买卖、持有、使用警旗。对非法制造、买卖、持有、使用警旗的,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、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,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对违反《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(试行)》使用警旗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[5]。
使用场景
中国人民警察警旗可以在下列警务活动中使用:
(一)符合警旗授予条件的单位组建成立仪式;
(二)人民警察宣誓活动,入警、授衔、授奖、退休等职业荣誉仪式;
(三)警察节、阅警、重要典礼、纪念活动和重大节日的集会;
(四)维稳处突、抢险救灾、安全保卫等重大警务活动
(五)演练演习、实战比武、警体赛事、文化宣传、警营开放等重要活动;
(六)警用船舶执行水上巡逻、治安等任务;
(七)国际会议、交流培训、执法合作等国际警务合作活动;
(八)其他需要使用警旗的警务活动。
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[5]。
特殊规定
根据《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(试行)》,警旗使用需遵守如下规定:
第 39 章 同意[2/2页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