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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 编辑播报
      法律法规
      2020年12月30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五部门以“公通字〔2020〕13号”文联合发布“关于印发《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”,对中国人民警察警旗的式样规格、授予、请领、制作和保管以及警旗管理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范和要求[5]:
      一、总则
      1、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,是人民警察荣誉、责任和使命的象征,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。
      2、人民警察应当树立警旗意识,尊重和爱护警旗,维护警旗尊严。
      3、警旗由公安部制定标准,统一监制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共同负责警旗管理工作。
      4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,负责警旗授予、请领、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;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、发放、回收处理等事项;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、保管等事项[5]。
      二、授予请领
      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,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。
      授旗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      (一)宣布授旗仪式开始;
      (二)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;
      (三)宣读授旗决定;
      (四)授予警旗;
      (五)授旗人讲话;
      (六)受旗单位民警集体宣誓;
      (七)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;
      (八)宣布授旗仪式结束。
      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警旗的授予范围和请领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自行规定[5]。
      三、法律责任
      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、买卖、持有、使用警旗。对非法制造、买卖、持有、使用警旗的,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、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,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    对违反《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(试行)》使用警旗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[5]。
      使用场景
      中国人民警察警旗可以在下列警务活动中使用:
      (一)符合警旗授予条件的单位组建成立仪式;
      (二)人民警察宣誓活动,入警、授衔、授奖、退休等职业荣誉仪式;
      (三)警察节、阅警、重要典礼、纪念活动和重大节日的集会;
      (四)维稳处突、抢险救灾、安全保卫等重大警务活动
      (五)演练演习、实战比武、警体赛事、文化宣传、警营开放等重要活动;
      (六)警用船舶执行水上巡逻、治安等任务;
      (七)国际会议、交流培训、执法合作等国际警务合作活动;
      (八)其他需要使用警旗的警务活动。
      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[5]。
      特殊规定
      根据《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(试行)》,警旗使用需遵守如下规定:

第 39 章 同意[2/2页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