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朱才不管底下的人如何议论,对他来说,今天最重要的就是下两道旨,通知一下他们,然后坐等反响就行了。
一下朝,老朱就问朱标,他的好大孙在哪,当得知朱雄英在太子府。
老朱带着朱标就赶去了太子府,之所以这么着急,就是因为老朱看到了自己大孙的奏折中看到了一句话官绅一体纳粮。
这可是从前根本没有听过的,他现在只想听听朱雄英对这句话的解释。
朱元璋带着朱标到太子府的时候,朱雄英正在读宋史。
一见到朱雄英,朱元璋就很急切的问道:“大孙,官绅一体纳粮是什么意思?”
“爷爷,你确定想听,这个解释说起来可就挺长的,如果您和我爹不着急的话,那咱们就喝茶慢慢说。”
“自农业诞生以来,历朝历代大多将农业作为国之根本,而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中,土地无疑是极为重要的资源。”朱雄英一开口就很大气。
“爷爷,我朝重视农业,那么,您对历朝历代如何对土地实行管理的,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税收制度有所了解吗?”
老朱呵呵一笑,朱标也笑了,这些事情他们又怎么知道呢,每个朝代建立之初也一般都是直接把前朝的制度拿来用便是了,老朱也不例外,唯一改变的便是,降低每亩地的税收了吧,明代每亩地的税收之低可以说是历朝之最。
”那我就从头说起:
原始社会:土地公有制
自农业出现之后,就此解决了原始社会时期人们的粮食问题,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关于土地资源的争夺,而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土地,无论是母系氏族公社时期,还是父系氏族公社时期,推行的都是土地公有制。
这种土地公有制,是指土地为氏族部落所有,而且就连生产工具也是氏族内部共有,同一氏族的百姓便使用共有的工具,共同劳动、共同收获,然后共同分配食物,并没有贫富贵贱的差距。
这种制度诞生的一个根本原因,便是在农业发展早期,生产力相对较为低下,粮食产出极为有限。此外,在时常爆发的土地资源的争夺中,单凭个人力量很难守住土地,必须要联合氏族内部所有人来共同维护。
夏商周时期:土地国有制
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,以及部落和国家的出现,阶层开始出现进而形成奴隶制。这一时期,由于土地相对较为固定,土地资源的争夺往往爆发于国家层面,因而从夏朝时期开始,便开始推行土地国有制。
土地国有制的一个典型代表便是“井田制”,该制度早在夏朝便已经诞生,经过商朝的发展后,在西周时期达到顶峰。
该种制度下,土地资源属于国家统治者所有,统治者再将土地分封给奴隶主,诸侯负责管理辖内土地,并土地划分为一个个“井”字型的田块,交由百姓耕种,其中中间的一块为公田,产出属于奴隶主所有,其余八块则为私田,产出归自己所有,这便是“井田制”。
到了西周时期,天下土地皆归周天子所有,即所谓的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”,周天子再将土地分给各个诸侯,诸侯再将土地分给卿大夫,卿大夫作为最基层的管理者,负责辖内土地和百姓的管理,同样采取“井田制”来治理辖内土地。
根据《周礼·考工记》的记载,彼时的标准是以方圆一里为“一井”,方圆十里为“一成”。
该制度下,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统治者所有,再向下实行层级管理,每一层对上一层定期上缴一定贡品(相当于后世的税赋),而且在战争时,还要听从国家的征调。此外,国家划分的土地为定制,奴隶主和诸侯不允许私自买卖土地。
春秋以后:土地私有制
到了春秋时期以后,尤其是铁制农具和耕牛的出现,生产能力持续提高,开始出现剩余劳动力,于是百姓不再满足于在固定的土地上耕种,开垦私田的现象开始此起彼伏。尤其是随着周天子权威的丧失,诸侯与卿大夫阶层开始出现土地吞并,导致土地国有制开始逐渐走向崩溃。
于是,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,各诸侯国便开始相继通过改革,允许土地私有,由此诞生了影响后世封建社会两千年的土地私有制。当然,历朝历代在土地私有制的总体框架下,同样多次推行过改革,但主要是税法方面的改革。
先秦:各国先后承认土地私有。当时,由于百姓大量开垦私田,而这些私田的收入全部匿于百姓手中,导致国家收入下降。于是,各国先后推行土地改革,例如齐国的“相地而衰征”、鲁国的“初税亩”等,无论公田、私田,一律按照土地数量纳税,这等于变相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。而秦国在商鞅变法后,更是“废井田、开阡陌”、“民得买卖”,彻底承认的土地私有,且允许百姓私自买卖土地。
秦朝:黔首自实田。秦始皇统一六国后,于秦王政三十一年(前216年)推行“黔首自实田”,即朝廷承认土地私有,土地私有者则要如实向官府呈报土地占有的数额,朝廷则在核实后以此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。“黔首自实田”,不仅是正式全国性确定土地私有制的开始,同时也是对私有土地正式征收田赋的开端。
西汉:编户制度。该制度虽是一种户口登记制度,但同时也是一种赋税制度。由于秦末战乱,导致大量百姓流离失所,为了加强人口控制,西汉朝廷要求所有百姓一律返回本乡,然后由地方官府进行人口登记,详细登记每户的人口、年龄、性别、土地财产等情况,如此一来即加强了对人口的管理,同时也可依次作为征收赋税(包括土地税、人口水、代役税)的依据。
新莽:恢复公有制。王莽建立新朝后,曾大举推行改革,土地改革也包含其中,然而王莽却恢复土地公有制度,不仅废除了土地私有制,实行土地国有,禁止私人买卖,而且还一并恢复了“井田制”,如果一家有男丁巴口,便可受田一井,即九百亩,如果男丁不足巴口,而土地超过九百亩,便要将多处的土地分给宗族邻里。更要命的是,王莽还诏令对敢于攻击井田制的,全部流放至边境地区,此举无疑极大激化了社会矛盾。
南北朝:均田制。历经三国两晋,到北魏时期,由于战乱导致大量土地荒芜,于是北魏在原有私有制的基础上,对于这些荒芜土地推行公有制,这便是“均田制”。所谓“均田制”,便是将这些荒芜土地按照人口分给百姓,百姓则向朝廷缴纳赋税,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。此后,从南北朝历经隋朝,一直到唐朝前期,历代虽对均田制有一定改革,例如唐朝的租佣调制,但均田制却始终得以贯彻。
唐朝:两税法。唐朝前期虽然也推行均田制,但由于土地兼并的盛行,以及“安史之乱”后国家丧失了控制户口和田亩账册的能力,于是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颁布两税法,均田制宣告瓦解。简单来说,就是中央朝廷确定税收总额,各地组织征收,每户则按照资产和田亩数量交税,因每年分夏、秋两季征收,故称“两税法”。该税法为后世所继承,一直到明朝的“一条鞭法”。
宋朝:方田均税法(王安石变法)。王安石变法时,为了解决各地田赋不均、税户相率隐田逃税的情况,开始推行方田均税法。该制度分为方田和均税两部分:方田就是每年九月至次年三月,由各地县令派人丈量土地,按照地势和土质将田地分为五等,并按照地的等级和各县原来的租税额分派定税;均税则是对丈量完的土地重新定税,要求良田税重、瘠田税轻,并对没有生产的陂塘、道路、沟河、坟墓、荒地不征税,且本县的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额的总额,以确保税负的均衡。
我们华夏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(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)为主,以商税(包括关税与市税)为辅的税收制度。这一税制,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;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;魏、晋、南北朝和隋唐时期,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。到了宋、元时期,随着均田制的破坏,土地兼并之风日盛,在不断清丈田亩、整理地籍的基础上,逐步实现地、户、丁税的合并征收,并加强商税和盐、茶、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,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。
先秦《周礼·大宰》有“以九赋敛财贿”的记载。九赋即指邦中、四郊、邦甸、家削、邦县、邦都、关市、山泽、币余等九种赋税。春秋时期,随着奴隶制的崩溃,各诸侯国相继实行“履亩而税”的田赋制度。如齐国的“相地而衰征”,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;鲁国的初税亩,即不分公田、私田,均按亩缴纳租税;楚国的“量入修赋”,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;郑国的“作丘赋”,即按田亩征发军赋。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,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,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。例如秦国商鞅变法,废除井田制,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,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,按人丁征户赋。鼓励耕织和分户,对耕织收入多的,免其徭役;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,要加倍征收其赋税。这些改革,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,增加了财政
第18章 土地问题[1/2页]